关于加强建筑门窗安全玻璃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6
株建监管字〔2016〕30号
关于加强建筑门窗安全玻璃质量管理的通知
全市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各质安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安全玻璃的应用,确保建筑玻璃在建筑工程中安全可靠应用,现就相关要求再次强调如下:
一、《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第六条规定:“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以上所选用的玻璃(如:中空玻璃),每单片玻璃须全部采用安全玻璃,且每片玻璃上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
二、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的相关规定在设计文件中写明所选用安全玻璃的品种、规格。
三、未按以上要求执行的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专项)分部工程的验收。
四、质量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建筑门窗安全玻璃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