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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文件

关于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三项制度的通知
作者: 本站 来源: 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时间:2017年05月15日
  各县市住建局,云龙示范区国土建设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相关科室及直属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建立了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厅在转发“办法”时,进一步对“三项制度”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细化。为切实落实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关于落实书面承诺制度的事项
  项目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分别对项目负责人签署授权书(见附件1),五方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
  对于新开工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提供五方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对于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在2014年12月底前补签项目负责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补签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没有补签的,不得同意组织竣工验收,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项目负责人一旦确定,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单独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可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质量终身责任的协调管理工作,未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且未明确总包协调责任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协调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对依法不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履行工程项目管理职责,并在其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中明确相关管理内容和职责。
  二、关于落实永久性标牌的事项
  工程竣工前,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显著位置镶刻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保温施工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永久性标牌统一制式,相关规格及要求详见附件3。
  三、关于信息档案制度的事项
  所有在建工程,建设单位都要建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存于施工现场备查,工程竣工后统一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关。
  四、其他事项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核查,按规定将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等质量责任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及时录入监管信息平台,并通过相关媒体公示。
  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对永久性标牌设置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核查。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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