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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文件

关于在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推广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通知
作者: 本站 来源: 本站 时间:2017年05月15日
  株建监管字〔2016〕31号 
  关于在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推广使用塔式
  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安监督机构,各建设、监理、施工、建筑起重设备租赁(安装)和检测等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的使用量不断增加,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为了保证塔机的安全使用,切实控制塔机运行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人为失误,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推广使用塔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用范围
  (一)毗邻城市主次干道、交通路口、中小学、商业区、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塔机,起重臂以及吊钩超出工地作业区的塔机,必须安装塔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二)邻近高压输电线路、铁路线以及两台以上塔机在同一区域使用,存在碰撞安全隐患的塔机,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自2016年9月1日起,凡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的建筑施工现场,新安装塔机必须安装塔机安全监控系统。
  (三)其他施工现场,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鼓励使用塔机安全监控系统。
  二、系统选择与安装的基本要求
  (一)塔机安全监控系统性能应相对稳定性好,精度高,抗环境干扰能力强,并取得国家相关机构的检验证明。
  (二)塔机监控系统应具有对塔机的起重量、起重力矩、起升高度、幅度、回转角度、适时风速、运行行程信息、防倾覆进行实时监视和数据存储功能。当塔机有运行危险趋势时,塔机控制回路应能自动切断向危险方向动作的电源。
  (三)防碰撞控制功能:当有两台及以上塔吊在同一区域使用时,塔机须配置防碰撞控制功能。当塔机之间有碰撞关系,且塔机之间的起重臂、钢丝绳等有产生碰撞危险趋势时,系统能够自动发出报警声光信号,并切断塔机继续向危险方向动作的电源。
  (四)区域保护功能:在临近高压线、交通道路和居民小区建筑、商场、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区等周边环境复杂的塔机须配置区域保护功能。当塔机靠近建筑物、高压线或其他工作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区域时,系统能够自动发出报警声光信号,并切断塔机向危险方向动作的电源。
  (五)塔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安装和使用,不得破坏塔机的主体结构,不得对塔机原始安全保护装置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
  三、塔机监控系统使用和维护
  (一)塔机监控系统投入使用后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拆卸系统的数据和构配件或擅自断开塔机监控系统的电源,确保塔机监控系统正常使用。
  (二)监控系统供应商应有专人对监控系统使用和维护进行管理,及时修复运行故障,定期对正在使用的系统进行检查和排查。在维护和检查过程中安全装置和电气系统失灵,应立即报告使用单位,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三)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塔机监控系统,强化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塔机监控系统在塔机工作周期内有效、可靠运行。
  (四)总承包单位应做好塔机监控系统运行数据的统计分析,根据运行记录,及时处理超载等违规操作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五)总承包单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本项目)塔机监控系统当天运行数据监视,及时与塔机操作人员核实报警原因,并处置回复。如核实为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应及时进行教育纠正,并向项目负责人及单位安全机构负责人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塔机监控系统安装调试、标定完毕,纳入塔机安装质量验收。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系统供应商、塔机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安装质量验收内容应符合《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的检验要求。
  (二)各施工企业以及监理单位应正确使用、维护塔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及时处置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塔机运行数据的定期汇总统计,保证各类违章作业行为的可追溯性。监理单位应安排专业监理人员到场参与塔机监控系统的安装(拆除)、调试和使用过程中的监控。
  (三)塔机检测单位在塔机安装质量检测时,应对塔机监控系统性能进行复核,并重点对区域保护和防碰撞控制功能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功能要求的塔机,不得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四)对应该安装塔机监控系统的设备,将安全监控系统作为使用登记的内容。监督机构在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核查监控系统安装验收情况。
  (五)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塔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安装、应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处理违章操作及破坏监控系统功能的行为。
  (六)依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全市建筑业转型发展升级的意见》(株政发〔2014〕1号),“按规定使用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项目,在编、审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办理工程结算时,可在《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0.5%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塔机监控系统的项目,施工单位可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费用,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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