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科函〔2016〕146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建筑门窗是建筑外围护结构节能的关键部位,对于改善建筑热环境,提升节能效果起到重要作用。但历年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发现,民用建筑新建项目依然存在分别采购型材和中空玻璃等原材料在施工现场制作门窗、不进行进场复验等不符合标准规范等行为,严重影响建筑节能效果和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解决建筑门窗节能工程出现的问题,推进我省“十三五”期间65%节能标准的顺利实施,规范我省民用建筑门窗的生产和应用管理,提高门窗技术水平和综合性能,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节能门窗生产企业培育和指导。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积极扶持本地区节能门窗生产企业,敦促并协助企业申报《湖南省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引导建筑工程选用列入《目录》的节能门窗。凡在2016年5月31日前,提交《目录》资料的节能门窗生产企业,在进行门窗抽样型式检验时,减免30%—50%的检测费用,合格者列入省级《目录》。请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
二、加强建筑节能门窗进场验收管理。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规定,建筑节能门窗进场后,应对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产品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等文件的核查,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禁止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列入国家或者省淘汰目录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严禁在施工现场拼装组装门窗。进入工地待装的成套门窗产品,在复核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单的基础上,按照标准规定应对节能门窗的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等进行复验,复验由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根据标准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节能门窗进行检测,复验报告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加强建筑门窗应用情况的监管,对于节能门窗进场验收及进场复验有问题的项目坚决不予验收。
三、加大建筑门窗节能工程的抽检工作力度。我厅将根据《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节能材料(产品)抽检工作方案》要求,继续在全省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中开展抽检工作,并将建筑节能门窗作为重点抽检对象之一,对节能门窗进场验收、进场复验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对节能门窗部分重要性能进行检测,最终抽检结果将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以及相关媒体上向全社会公示。对于违规使用门窗产品情况,将按《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关规定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罚。
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其主要性能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做好政策引导,技术指导,激励推荐,过程监管等工作。对获得《目录》门窗产品、生产企业、应用工程加强监督检查,并将该工作纳入建筑节能检查考核内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