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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门窗安全玻璃质量管理的通知

来源: 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时间:2017年05月15日
  关于加强建筑门窗安全玻璃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6
  株建监管字〔2016〕30号
  关于加强建筑门窗安全玻璃质量管理的通知
  全市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各质安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安全玻璃的应用,确保建筑玻璃在建筑工程中安全可靠应用,现就相关要求再次强调如下:
  一、《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第六条规定:“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以上所选用的玻璃(如:中空玻璃),每单片玻璃须全部采用安全玻璃,且每片玻璃上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
  二、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的相关规定在设计文件中写明所选用安全玻璃的品种、规格。
  三、未按以上要求执行的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专项)分部工程的验收。
  四、质量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建筑门窗安全玻璃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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